發展遲緩算身心障礙嗎?


「發展遲緩」和「身心障礙」兩者之間有關聯,但並不完全相同。在法律和醫療體系中,「發展遲緩」通常是指六歲以下的兒童,在語言、認知、動作、社交或情緒等某幾個面向的發展落後於同齡孩子。這種情況有可能是暫時性的,也可能只是發展比較慢,但不代表一定有永久性的障礙。

 

而「身心障礙」是一個更廣泛且正式的診斷分類,根據台灣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的定義,它包含許多類型,例如智能障礙、自閉症、語言障礙、肢體障礙、聽覺障礙、情緒障礙等等。當一個孩子被診斷為發展遲緩時,如果經過專業評估後發現某方面的障礙達到一定程度,而且這個障礙可能會持續影響到他的日常生活或學習功能,那麼就可能進一步被認定為某種身心障礙。

 

舉例來說,一個三歲孩子語言發展明顯落後,經過語言治療師和醫師評估後發現他有「中度語言障礙」,這時可能就符合申請「語言障礙」身心障礙手冊的條件。但也有很多發展遲緩的孩子,經過早期療育之後會逐漸趕上,並不一定需要或符合申請身心障礙的資格。

 

因此可以這樣理解:發展遲緩是一種可能的前兆或早期表現,而身心障礙則是根據穩定且持續的功能障礙所作出的正式診斷。兩者可以有交集,但不能直接畫上等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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