弱視是否算是殘障,需要從醫學定義與法律規範來看。從醫學角度,弱視(Amblyopia)是一種視覺發展異常,通常在嬰幼兒期就開始形成。患者的眼睛結構通常正常,但大腦對該眼的視覺訊號處理能力不足,導致單眼或雙眼視力低於正常水準,即使戴上眼鏡或隱形眼鏡,視力仍無法完全矯正。弱視的成因多與斜視、屈光不正或遮蔽性因素有關,如果在幼兒期未及時治療,視力缺陷可能持續到成年。
在法律與社會福利上,不同國家對「殘障」的定義各有差異。以臺灣為例,依據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,身心障礙需由合格醫師診斷,並經由指定單位核發身心障礙手冊,視覺障礙若達到一定標準(例如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.1或視力損失比例達到特定標準),才能被認定為身心障礙。大部分輕度弱視患者,由於視力仍可部分矯正,因此未必符合申請殘障手冊的條件;但若弱視嚴重到影響日常生活或工作能力,可能符合相關標準。
弱視本身是一種視覺發育異常,並不自動等同殘障,是否被認定為殘障需要依據弱視的嚴重程度與法律規範來判斷。早期發現與治療不僅能改善視力,也能降低成為法律上視覺障礙的可能性,因此兒童期的篩檢與矯正非常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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